海南海口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海南省海口市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五种。
1.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2011年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169元(含)的标准调整为低于8981元(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未作调整,仍将实行2011年的标准,即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方面,由2011年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048元(含)提高到2012年的21075元(含),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也由2011年的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调整为18平方米(含)。两个标准提高的幅度分别达到了40.05%和12.5%。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方面,由2011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048元(含)提高到2012年的21075元(含)。此外,还将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进行单列公布,2012年单身居民年保障标准按可支配收入低于35710元(含)的标准执行,进一步扩大单身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未作调整,即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4.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方面,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328元(含)调整为26230元(含)。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由2011年度规定的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的标准提高到18平方米(含)。两个标准的提高幅度分别达71.11%和12.5%。
政策性住房全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海南省政策性住房所需申请材料有哪些呢?
海南省开具政策性住房所需材料如下:
一、单位开具职工及配偶政策性住房证明所需材料(购买单位政策性住房)1、协助调查函(写明事由、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花名册(职工、职工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电子件及纸件盖章)
二、部队开具军人配偶政策性住房证明所需材料1、住房情况调查表(无住房情况调查表的由部队开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中注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被证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证明人较多的可制作花名册)2、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复印件)3、部队军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三、个人开具政策性住房证明所需材料(仅办理除海口市外的各市县)1、协助调查函(由各市县房产部门或被证明人工作单位开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中写明事由、被证明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单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注:1、个人开具政策性住房证明需本人或夫妻一方亲自到现场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公证处开具的公证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被证明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2、工作人员核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由市住保中心存档。
1.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1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5.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