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房东对于自己的房子被“悄悄”转租的行为,可以说是深恶痛觉。这种厌恶更多体面在,自身权利被侵犯,如果出现什么意外事件,如:房屋设施损坏、擅自装修房屋、房屋失火、房东及邻居的财务被盗、房客安全等,如果“二房东”跑了,房东就会很麻烦。
其实在《合同法》第224条对转租有着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转租必须征求出租人的同意,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说“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转租合同的效力是由出租人的态度决定的。在很多情况下,出租人不知道房屋被转租,在他知道后,如果同意转租,则视为出租 人对转租合同的追认,那么转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则出租人有权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那么,转租合同自始无效。
解除转租合同还有一个时间限制,即出租人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提出,超过6个月再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同时,就算在出租人同意转租,如果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